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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要点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

发布时间: 2025-02-04 20:13:55 |   作者: 产品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外贸质升量稳,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企业获得感,在总结前期推广经验的基础上,海关总署逐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合使用的范围,对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从而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红利。下面小编带大家探索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政策的最新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进出口货物存在高精密度、高洁净度以及温度、湿度等特殊属性要求,在运输、储存时需要满足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要求,此类货物遇到口岸查验时如果在无保护的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可能会影响货物性能品质。为解决此类货物难以在口岸开箱查验的困难,海关总署推出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工作模式改革,将原本应该在口岸完成的拆箱查验作业,转移到目的地海关可满足拆箱查验要求的环境下实施,避免口岸查验对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对于加入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口备案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按要求规范申报后如果被口岸随机指令命中,系统自动将指令调整至目的地海关执行,免于口岸拆箱查验;其出口备案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也可适用“机检查验”或“外形检查”方式,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口岸通关时间,降低货损比例,节省通关成本。

  1.企业类型:应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公司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

  2.进口目的地与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关区范围内。但是,这次下发的最新通知突破了区域限制,对于注册在长三角区域(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关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选择长三角区域任意海关作为货物进口的目的地海关。

  3.货物类型: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不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高新技术产品。

  4.运输方式:目前仅限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2)企业申请备案前3年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查获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查获率;

  (3)2年内有进出动或者为进出动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地级市以上政府重点项目企业、地级市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以及已备案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不受2年限制);

  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适用改革模式。(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由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及以上地方政府出具推荐函。如湖北省科技厅、武汉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不纳入地方政府推荐范围)

  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进口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适用改革模式。目前,该模式支持空运、海运、铁路运输方式。

  企业按照运输方式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无需一一申请备案进出口口岸,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全国通关享惠。

  对于因非主观故意、非自身可控原因违规被海关查处且次数较少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适用改革模式。

  自愿申请—注册地隶属海关初审—注册地直属海关评估—海关总署备案

  1.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它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2.企业退出机制:如发现违法行为或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风控部门将取消企业备案资格。退出该模式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此项工作。

  1.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

  2.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暂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任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申请备案);

  3.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4.货物清单(商品名称、10位HS编码、无法在口岸开拆的理由、目的地海关4位代码、进出口方式、运输方式等);

  Q1:加入这个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后,备案商品想要享受政策红利,需要怎么申报?

  A:加入改革模式后,已备案企业申报备案货物时,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勾选“真空包装等货物”(货物属性41)即可。

  Q2:如果申报时不小心漏报了货物属性,没有勾选“真空包装等货物”怎么办,还能够享惠吗?

  A: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这次的最新通知里提供了救济途径,对于备案企业因漏填报货物属性导致备案货物命中口岸科学随机布控指令的情况,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转至目的地查验。

  Q3:对于口岸查验转至目的地执行的进口高新技术货物,我们企业有什么要注意的吗?

  A:企业要积极努力配合海关实施目的地查验,在货物提至目的地后及时联系目的地海关实施查验。企业应注意,对于调整至目的地海关查验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在口岸至目的地运输途中未经海关许可不能换箱和开拆,不得损坏封志;目的地查验需在海关监管下实施开箱、开拆包装,验核集装箱号、封号是否正确完整。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海关将依法依规对公司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取消企业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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