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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青海法院发布4起冲击毒品违法典型事例

发布时间: 2024-08-12 09:01:39 |   作者: 华体会是不是跑路了

  (记者 田得乾)6月26日,在世界禁毒日,青海省高级公民法院向社会发布4起全省法院冲击毒品违法典型事例。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与吕某(另案处理)驾驭轿车从省外行进至西宁市G6京藏高速韵家口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捕获,现场从车内抄获疑似十袋。经判定,抄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俗称)成分,算计毛重3981克。

  本案由西宁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青海省高级公民法院核准。裁判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以为,被告人邱某某违背国家毒品办理规则,明知是毒品而运送,其行为构成运送毒品罪。邱某某运送的毒品数量大、含量高,其曾因犯掠夺罪、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又犯运送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片面恶性深,应依法严惩。依据邱某某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考虑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实践,依法对邱某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本案是一同违法分子使用轿车夹藏大宗毒品进行运送的典型事例。该毒品假如流入社会,必然严峻损害公民大众的人身产业权益。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送,运送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性质严峻,情节恶劣,片面恶性深,应予严惩。公民法院依法对邱某某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违法的坚决态度和决计。

  2023年9月8日,被告人马某从别人处得知穆某欲购买毒品,遂电话联络穆某,并让穆某预备现金,由其带穆某一同去购买毒品。二人碰头后,马某指示穆某驾车前往与“上家”约好的地址,要求穆某付出2600元毒资后,单独与“上家”碰头购买了毒品,并在回来后将一个“纸团”交给了穆某。后穆某在将马某送往西宁市某酒店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捕获,当场从穆某腰包内抄获用淡黄色卫生纸包裹的两个通明塑料自封袋,每个自封袋内均装有白色颗粒物,从马某外套上衣口袋中抄获现金820元。经判定,送检的淡黄色卫生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物,算计毛重1.48克,从中检出甲基成分。

  法院以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国家毒品办理规则,明知是毒品而向别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办。马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系累犯;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分。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三千元。

  毒品违法严峻损害社会安定、公民安定,严峻损害公民大众的身体健康,且极易诱发其他违法、传达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损害结果极端严峻,是我国刑法严厉冲击的违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本案被告人马某明知别人施行毒品违法,居间介绍生意毒品,促进生意双方达到买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民法院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依据其违法事实及累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惩罚,体现了以严为主、宽以济严、罚当其罪。

  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互联网与国外卖家联络购买毒品,卖家经过快递方法将毒品邮递入境至西宁市。2022年6月14日,王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某公司院内收取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捕获,当场从该包裹内抄获疑似毒品液体物3瓶。经判定,该三瓶液体物含有少数γ-羟基丁酸成分。

  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法律规则,从国外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私运毒品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活跃交纳罚金,确有悔罪体现,酌情从轻处分。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三千元。

  γ-羟基丁酸俗称“神仙水”“听话水”,是国家控制的第一类,归于组成毒品,具有无色无味、易溶于水等特色,可使人短时间之内昏睡或暂时性回忆损失,易被违法分子用来施行性侵、掠夺等违法。假如乱用,会损害人的中枢神经,使人产生视觉损失、错觉、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严峻的会致人逝世。尽管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私运毒品的含量不高,但损害性极大,且私运毒品是源头性毒品违法,公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办的要求,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惩罚,充沛的发挥了惩罚的震慑效果。

  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经过微信联络毒品上家,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26颗“上头巧克力”。上家经过快递方法将“上头巧克力”邮递至西宁市。2022年7月2日,张某某、刘某某一同前往西宁市城西区某快递营业部,由刘某某将装有“上头巧克力”的包裹取出,刘某某在带着包裹至公交车站和张某某碰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捕获。当场从该包裹内抄获装有疑似毒品物金色盒装“巧克力”一盒(共26颗)。经判定,从中检出含有的金色“巧克力”8颗,重51.67g;含有赛洛新的咖啡色“巧克力”6颗,重39.4lg。

  本案由西宁市城西区公民法院一审,西宁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裁判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背国家毒品办理规则,贩卖含的“上头巧克力”51.67g,含赛洛新的“上头巧克力”39.41g,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某、刘某某系共同违法,张某某在共同违法中起最大的效果,是主犯;刘某某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属从犯,可依法减轻处分。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分。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五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两万元。

  跟着毒品违法冲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为了粉饰毒品违法行为,诱惑不明真相的大众购买、吸食毒品,会将毒品“改头换面”,伪装成零食、日用品、玩具等物品,有着十分强的迷惑性、欺骗性,关于青少年有很强的吸引力,社会损害性极大。公民法院从始至终坚持依法严厉冲击毒品违法违法行为,不断加大对违法的冲击惩治力度,实在维护公民大众的人身产业安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一起,提示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集体,要充沛认识毒品特别是的损害,自觉增强防备认识,进步识毒、拒毒才能,远离毒品,喜爱生命。